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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USD章章中的SEIU1021

SEIU Local 1021

SFUSD CHAPTER BYLAWS

前言:

我們, 舊金山聯合學區的員工, 作為自由和負責任的人工作, 認識到總體上的勞工運動, 和 SEIU 本地 1021, 特別是 CtW, 可以幫助解決我們社區的問題; 因此我們加入工會並同意通過這些章程, 符合地方憲法 1021, 作為為了我們所服務社區的利益而採取一致行動和集體談判的工具.

第 1 條名稱和管轄權:  

本章將被稱為本地的 SFUSD 章節 1021. 本章管轄為談判單位全體員工(小號) 由舊金山聯合學區的工會代表。

第 2 條 隸屬關係:  

本章是 SEIU Local 的一部分 1021, CtW 並應遵守該聯盟的憲法和所有​​據此通過的政策.

第 3 條 會員資格: 

所有人, 不分種族, 信條, 顏色, 宗教, 性別, 性別表達, 性取向, 國籍, 公民身份, 婚姻狀況, 祖先, 年齡, 殘疾狀況, 或政治派別有資格成為會員.

第四條 章節結構:

(1)  分會成員應選舉, 每兩個 (2) 年份, 由以下官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  

主席

副總統

秘書

出納員

首席管家

應對協調員, 

任期為兩年.

(2)  執行委員會有權在普通會員會議之間為分會行事。執行委員會應在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舉行會議. 三 (3) 成員應構成執行委員會的法定人數.

(3)  普通會員是分會結構中的最高權力機構.

(4)  分會應至少每季度定期舉行一次會員大會.  5% 普通會員的人數應構成法定人數. 特別會員會議可由分會執行委員會召集或通過 5% 成員的百分比。

(5)  分會應保存分會會議記錄的文件,並應要求將其副本提供給地方工會秘書.

(6)  分會通知當地 1021 執行委員會對地方工會執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或行動採取的任何異議行動.

(7)  分會應保存財務記錄。所有資金, 包括收入和支出, 應根據當地工會制定的程序進行記錄並保留適當的財務記錄。這些記錄應根據要求傳送給地方工會執行委員會. 所有財務記錄應至少保存 6 年 (6) 如果適用法律要求,則為數年或更長時間。

二 (2) 簽名 (分會官員) 應要求花費分會資金。分會財務記錄應定期由分會官員或分會執行委員會成員進行審計,該成員不是分會帳戶的簽署人.

第 5 條官員和職責:

(1) 主席:  主席應主持所有會議,並負責指導執行分會成員投票通過的指令。主席應是所有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總統應是三人之一 (3) 被授權從分會賬戶中提取資金的官員, 在此類支出得到執行委員會和/或普通會員的批准後。

(2) 副總統:  會長不在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並負責會員招募工作。副總統應是三人之一 (3) 被授權從分會賬戶中提取資金的官員, 在此類支出得到執行委員會和/或普通會員的批准後。

(3) 秘書:  秘書應正確記錄所有執行委員會和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並應要求將其副本提供給地方工會秘書。秘書應代表分會接收所有通信和通信.

(4) 出納員:  司庫應負責章帳戶的存款和支出,並負責執行第 4, 小節 (7). 司庫應為三人之一 (3) 被授權從分會賬戶中提取資金的官員, 在此類支出得到執行委員會和/或普通會員的批准後。財務主管應在地方工會財務主管或其代表的指示下提交分會財務記錄以供審計.

(5) 首席管家:  首席管家應作為車間管家在工地履行職責的資源,並將協調管家在涵蓋工地的工作, 地區, 和工作分類.

(6)  COPE 協調員和縣 COPE 委員會:   COPE協調員應負責向分會成員提供政治信息和教育,並協助和協調投票, 應對卡, 以及與分會和地方工會的政治活動有關的其他職責. 協調員也將是當地的分會代表 1021 縣COPE委員會。其他成員可以參加縣 COPE 委員會會議. 縣 COPE 委員會的代表和候補人員應在與執行委員會協商後由總統任命.

第 6 條 管家:  

管家可由選舉產生, 請願, 或任命代表集體談判協議下的成員. 通過任命或請願選出的管家必須在下一次預定的分會選舉中得到確認. 管家是工地工會的代言人,對於建立強大的工會至關重要, 參與和積極的成員. Stewards’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clude, 但不限於, 持續培訓; 新成員的歡迎和介紹; 動員, 教育, 並向會員通報工會活動和其他問題; 解決工地問題; 處理申訴; 及時有效地代表成員.

第 7 條 網站管理員:

應任命網站管理員來維護和更新分會網站. 執行委員會可以任命 CAT 團隊或執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來協助這項工作.

第 8 條 行業委員會代表:  分會委派代表出席地方會議 1021 行業委員會.

第 9 條 公約代表:  

SEIU 分會代表 1021 兩年一度的大會應由信譽良好的分會成員根據以下公式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  二 (2) 每章和兩個代表 (2) 每增加一百名代表增加 (100) 每個章節的成員.

第十條 合同談判:  一般會員應選舉一個合同談判委員會 12 成員。談判完成後, 集體談判協議的副本應轉發給 SEIU 1021 執行委員會並以會員最常閱讀的三種語言提供給所有會員.

第 11 條 召回:  

召回官員可以由至少由以下人員簽署的請願書發起 20 成員的百分比. 召回發生後, 分會執行委員會應任命一個選舉委員會,並在六十年內對普通會員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60) 提出罷免請願書的天數。多數票決定罷免.

第 12 條 職位空缺:  

職位持有人辭職時,應宣布選舉職位空缺, 辭去工會職務, 不再是信譽良好的會員, 正在長期休假, 或被召回。發生在一個空位 (1) 在與執行委員會協商後,可以通過任命分會主席來填補任期屆滿的年份; 除此以外, 空缺應由一般會員選舉填補. 沒有候選人參選的職位將由總統在選舉證明後任命.

第 13 條 章選舉:

  1. 選舉時間表: Chapter elections shall be held biennially in odd-numbered years and must be completed by November of those years.
  2. 選舉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應任命至少三名 (3) members to an Election Committee.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may not be candidates for office in the election. The committee shall adopt all rules and regulations necessary to assure a fair and honest election and nominations procedure and shall provide each candidate with a copy of same. The committee also hears challenges to the conduct of the election. 選舉委員會應向分會執行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021 三個工作之內的總裁 (3) 計票後的天數. 報告應包括選舉規則, 程序, 時間表, 候選人/問題投票總數, 提出的任何挑戰, and names and phone numbers of Election Committee members. Election results shall be provided to the membership following the election.
  3. 合格: 為了競选和擔任分會官員, 候選人應至少擔任一名信譽良好的成員 (1) year and be employed within a bargaining unit represented by the Chapter. If the chapter has been in existence for less than one (1) 年, 候選人必須是信譽良好的會員,因為該分會被當地認可 1021. 只有信譽良好的會員才有資格參加分會選舉.
  4. 注意: 選舉通知應至少發給每個信譽良好的分會成員 (30) 通過書面通知和/或分會通訊在選舉日期前幾天 (通知必須至少是 30 提名截止日期前幾天). 通知必須包括提名方法, 提名截止日期, deadline for submission of candidates’ statements, 選舉方法, 日期, 時間, 和投票地點, 獲得重複選票的程序, and challenge procedures. The election notice—and the election ballot—must include the number of convention delegates the Chapter is eligible to elect. The notice and ballot must include the method for election of convention alternates (IE。, 通過選舉, 以亞軍身份委派, 等。). 所有正式選舉材料和通訊必須在出版前由選舉委員會和指定的現場代表審查.
  5. 職位提名: Nominations for office will be made from the floor at a generalmembership meeting or submitted in writing to the Election Committee. 被提名人必須在三個小時內到場或提交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 (3) 為提名設定的截止日期.
  6. 表決: Chapter elections must be conducted by secret ballot. Only members in good standing are eligible to vote. Proxy voting and write-in candidates are prohibited. The Chapter must provide a method for members to obtain duplicate ballots. 選舉委員會應決定是否通過郵寄方式進行投票, 在工地, 在會員大會上, 或這些方法的組合. A plurality of valid ballots cast shall determine the elected candidates. In the event of a tie vote, a run-off election shall be conducted.
  7. 選票數: 選舉委員會應在一個地點計票, 日期, 和時間通知會員.
  8. 選舉材料: All election ballots and duplicate ballots—marked, 無標記, 作廢, unused—must be saved for one (1) 年 (所有打印的選票都必須計算在內).
  9. 挑戰: Challenges to or disputes arising from a Chapter election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Chapter Election Committee within three (3) working days of the submission of the committee’s election report to the Chapter Executive Board. Challenges must be submitted in writing and must cite specific violation(小號) 章選舉規則和程序, 章章程, 或當地 1021 憲法. 對選舉的質疑只有在引用具體違反選舉規則和程序或地方 1021 憲法以及所指控的違規行為是否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 分會選舉委員會應在十年內調查並解決挑戰 (10) working days of receipt of the challenge. The Election Committee may order a re-run of all or part of the election.

  1. 上訴:  分會選舉委員會拒絕或無法解決的挑戰或爭議可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上訴 1021 五內執行局 (5) working days of receipt of the Chapter Election Committee’s decision. The Local 1021 執行委員會應在十五日內進行調查並作出回應 (15) 收到挑戰的工作日。對選舉的質疑只有在引用具體違反本章選舉規則和程序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有效, 章章程, 或當地 1021 憲法和是否涉嫌違反可能已經影響了選舉的結果。

第 14 條 合同的批准:  

臨時協議的批准或拒絕應在會員會議上提交給普通會員(小號) 為此目的或通過郵寄選票呼籲。批准表決應以書面形式, 無記名投票. 不允許代理投票. 至少三個 (3) days’ notice must be given prior to a contract ratification vote.

第 15 條 罷工:  

根據國際聯盟章程,未經全體會員多數同意,分會不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發起罷工。罷工投票可以在會員大會上或通過郵寄投票進行. 不允許代理投票. 至少三個 (3) days’ written notice shall be given prior to a meeting at which a strike vote is in order. If a strike vote is rendered, 分會應獲得當地的製裁 1021 執行董事會。未經事先通知 SEIU 主席或, 在事先通知不可行的情況下, 罷工開始後,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盡快, 在該通知中,該章指出它已遵守所有適用的通知要求. 罷工前還應收到地方中央勞動委員會的罷工製裁.  

第 16 條 程序和辯論:  

分會會議應受《共同程序手冊》管轄, 辯論規則, 和《國際聯盟章程》中規定的工作秩序。每個成員都應遵守並受制於本章所有會議上的辯論規則.

第 17 條 修正:  

對這些章程的修訂可由執行委員會的多數票或由至少 15% 的人簽署的請願書提出 (15%) 的會員資格。這些章程可以通過會員大會或郵寄投票中的多數會員投票進行修改. 必須至少通知會員三十 (30) 在審議任何修正案之前幾天,並提供擬議的修正案和章程的原始部分。這些章程的修正案應提交給地方工會總部辦公室 (100 橡樹街, 奧克蘭, CA 94607) 被審查是否符合當地 1021 憲法並存檔。在地方工會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前,任何修正案均無效或生效。為使這些章程符合章程或地方工會或國際聯盟的章程所需的修訂可以通過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投票進行,而無需提交給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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