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11 – 工作轉包
11.0 分包工作
11.1 在此之前建議請求的正式發行 (RFP), 副本須送交聯盟. Prior to final action on said RFP, 區應提供檢查任何和所有相關的背景和/或文檔合理關係到聯盟的代表權為被分包服務. 學區同意應要求與歐盟舉行會議,討論並試圖解決與可能的替代方案,以分包的問題. 這些會議應真誠地與保護的宣傳機會為會員單位的目的是進行, 保持良好的士氣和地區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務.
11.2 除了在臨時溢出情況或與本文所覆蓋, 區不得利用非談判單位職工進行談判單位工作.
11.3 該地區應根據請求與歐盟舉行會議,討論並試圖解決與利用無償的志願者問題, GA工人, SWAP或GAIN工人進行談判單位工作.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前述的工人被用於永久取代空置談判單位的位置.
11.4 不得有任何裁員或會員單位的分配時間縮短為任何工作分包的結果. 該區將不排除談判單位職位的意圖轉包工作, 也不排除與分包工作的意向談判單位位置.
11.5 區正在進行的工作是由公務員工人按照公務員和憲章規定執行. 如果談判單位職位通過自然減員空缺, 區有權使用外部承包商的權利, 第一致 11.4 以上, 進行所述騰空位置的職責,努力為學校社區提供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利用部分中描述的過程 11.1 以上. 該區將盡一切努力盡快填補空出的位置.
11.5.1 在任何外判談判單位工作的情況下,此考慮這樣的工作將由現有工會勞動根據適用的法律進行,並支付, 只要它不與區的用最低的投標人負責法定義務干擾.
11.5.2 儘管此處包含的任何其他規定, 本協議有效期內區,不得轉包通過以下任一部門進行談判單位服務; 圖書館服務, 託管服務, 學生營養服務, 倉庫工人, 辦公室/文秘工作者, 和學校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