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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02 – 協議期限

2.0 協議期限

協議的期限為七月 1, 2017 到六月 30, 2020.

2.1 保留條款

如果任何規定(小號) 本協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宣布無效, 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在這種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同意,以滿足三十內進行談判 (30) 用於在一個令人滿意的替代雙方協議的目的天.

2.2 全部協議

這是所有的事項表示的範圍內,本協議有效期內,一個完整的協議. 無資質當事人放棄的權利,以滿足即使它們不包含在本協議中的現行做法賦予. 倘任何新的實踐, 本協議有效期內主題或事項發生, 歐盟應提供提前通知,並有機會見面,商談,並尋求達成協議.

2.3 自動經濟Reopener

雖有本條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 區和歐盟同意,如果本地 1021 都市隨後重新談判目前MOU的經濟成分, 所說的組件將不會自動適用於SFUSD. 然而, 說,在市聯盟諒解備忘錄組件將導致對這個問題的聯盟和區之間的談判的自動reop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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