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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 – 圖書館技術助理

20.0 圖書館技術助理

20.1 一般規定

20.1.1 沒有會議,賦予與歐盟的地區不得分發目前圖書館技術助理談判單位的任何其他成員履行的職責. 會議授予和應, 在從它的意圖區通知分發庫技術助理談判單位的其他成員的義務和歐盟的要求,以滿足和賦予, 包括討論在該地區,並在有關談判單位成員和努力的影響,聯盟交換信息,達成任務的當前分配到圖書館技術助理的經銷協議.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 區可以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0.1.2 圖書館技術助理,不得分配給自己的工作描述的範圍之外執行工作.

20.1.3 圖書館技術人員必須每年進行評估.

20.1.4 圖書館技術人員有資格參加相關課程, 車間和區介紹
主日曆.

20.1.5 圖書館技術人員空缺,須正常帳 5 天,在W.A.D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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