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23 – 申訴程序
23.0 申訴程序
這個申訴程序適用於就業的這些條件地區的自由裁量權,. 甲申訴由僱員定義為指控, 集團現有員工, 或聯盟關於可能出現涉及詮釋有爭議, 本協議中闡述的條款和條件的應用程序或違反規定,就業這樣的條件是如在教育就業關係法和其他法規定義且進一步的條件是僱傭這樣的條件是的憲章權限範圍內表示的範圍內三藩市聯合校區就這麼實現.
23.1 該聯盟和地區同意,當投訴的及時,保密的分辨率為鼓勵大家關注將受益. 因此, 以下過程來完成這個目的特此設立.
23.1.1 申訴應是聲稱侵犯, 誤解, 或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的不平等應用.
23.1.2 因為它是重要的怨氣盡可能快處理越好, 在每一個步驟如下所述的天數應被視為最大,應盡一切努力作出加快進程. 規定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23.1.3 如果申訴聽證會, 在任何步驟, 保持在學校的時候, 該grievant(小號) 和工會代表應與工資被釋放.
23.1.4 沒有申訴的材料應放在員工行使其權利的人事檔案下的申訴程序. 也不應這樣的材料在評估報告被利用, 促銷過程, 或安置就業的任何建議.
23.1.5 所有的委屈應在正規的步驟開始 (23.2.1), 除非申訴源於權威的作用高於員工的現場監督, 不平可以在步驟提交 2 在時間線中的申訴程序中部分闡述的 23.2.2.2.
23.2 申訴過程步驟
23.2.1 非正式步驟
有委屈可以先與員工的現場主管討論,並設法僱員制定出以非正式的方式與上司滿意的解決方案.
23.2.2 步驟1
23.2.2.1 如果一個解決方案, 滿意的grievant和現場監督既, 不被非正式的討論來完成, 在grievant應與諮詢權, 並協助, 在此grievant自己選擇的代表,這個申訴程序的所有後續步驟.
23.2.2.2 如果grievant希望追求這個委屈超越了非正式步驟, 該grievant應, 內22 (22) 動作之後工作日, 發生, 事件或指稱構成申訴的情況下提交申訴的信, 步驟1, 到現場監督和勞動關係處.
23.2.2.3 投訴的信件 - 第一步, 應包含:
一個. 座談會的日期;
b. 提交申訴函的日期到現場監督;
C. 具體規定(小號) 給予就業的grievant宣稱區的條件已經侵犯;
d. 的不滿的情況下充分和完整的解釋; 和
Ë. 由grievant尋求補救.
23.2.2.4 該網站主管應, 在十五 (15) 在收到投訴函的工作日, 調查的申訴並提交一項決定給grievant, 勞資關係辦公室和聯盟.
23.2.2.5 該決定應以書面形式, 並應包含:
一個. 收到投訴函的日期;
b. 提交決定之日起的grievant;
C. 在現場監督的決定, 因此,與支持的原因; 和
d. 申訴的第一步信必須在每一步提交,不得由Grievant設置提出了新的問題進行修正.
23.2.3 第二步
23.2.3.1 如果grievant在第一步的決定不服的grievant可能, 在十五 (15) 收到复議決定書的工作日, 提交書面呼籲勞資關係辦公室.
23.2.3.2 申訴步驟一信應提交第二步. 信件可能不被grievant設置提出了新的問題進行修正.
23.2.3.3 勞資關係局應在十五 (15) 在收到申訴的工作日, 調查申訴, 包括純化,提供grievant和/或聯盟的申辯機會, 並提交一份決定向grievant和聯盟.
23.2.3.4 該決定應以書面形式, 並應包含:
一個. 收到复議申請之日起;
b. 決定之日起grievant; 和
C. 勞資關係局與因而支持理由的決定.
23.2.4 第三步
23.2.4.1 在十五 (15) 在二步工作收到決定書之日, 書面申請應當由仲裁員提交勞資關係局的投訴可聞及解決.
23.2.4.2 該仲裁員由grievant之間的相互協議選定, 或其代表, 和勞資關係代表. 如果grievant, 或其代表, 和勞資關係代表不能同意仲裁員聯盟的選擇,應要求加州州立調解和調解服務 (CSMCS) 提交一份清單7 (7) 誰都有過相當豐富的經驗在公共勞資糾紛仲裁員的仲裁員. 該grievant, 或其代表, 和勞資關係代表應然後交替刪除這樣的郵件列表的名字,直到只有一個 (1) 名遺體; 且該人須擔任仲裁員. 無論是聯盟/ grievant或勞動關係代表刪除的頭名, 應通過抽籤決定.
23.2.4.3 除了當事實向grievant及監督的指派雙方同意的聲明提交給仲裁員, 它應是仲裁員的職責是聽取和審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
23.2.4.4 區和歐盟將盡快盡一切努力安排仲裁聽證會.
23.2.4.5 說後仲裁, 或事實的雙方同意的聲明回顧, 它應是仲裁員的職責,使事實的書面調查報告(小號) 該解決申訴.
23.2.4.6 仲裁員的裁決應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3.2.4.7 仲裁員的權力應限於決定, 根據所提交的事實和適用法律, 特區是否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此外,該仲裁員沒有權力決定不提出任何問題, 也不增加, 從減, 或修改本協議的期限.
申訴程序可以不利用教育政策和行政法規的挑戰或改變主板, 而該仲裁員應具有在這種挑戰沒有管轄權考慮或行為, 但在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在本協議中明確結合.
23.2.4.8 每一方 (僱員, 集團現有員工, 或者聯盟和監督的指派) 仲裁的仲裁員應與其有關的承擔自己的費用之前. 仲裁員和記者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如果有的話, 應當承擔由敗訴方全額支付.
在該事件的仲裁員作出妥協的決定, 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誰應支付仲裁員的費用和開支, 和記者, 如果有的話, 應當由仲裁比例基礎上確定. 仲裁員的報酬和費用,同樣由工人或工會和區誕生.
23.2.5 及時行動失敗的影響
在grievant人未在任何步驟所需要的時間期限內提出上訴,即構成委屈的放棄, 除非雙方書面同意延期. 區人未在任何一個步驟的時限內作出答复應在指定的時間內此過程的下一步允許上訴的住宿已獲得的決定.
區和歐盟一致認為,工人代表和工會官員將試圖解決在盡可能低的步驟和委屈的車間代表, 工會官員和管理區的關係應該是積極的. 為此, 區同意提供本地 1021 管家兩個安理會 (2) 每月小時審查申訴和參與勞動管理培訓班在人事程序和合同解釋. 這一次,不得由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