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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 – 裁員

28.0 裁員

裁員須按照 [公務員規則 121](HTTPS://sfgov.org/civilservice/rule-121-layoff). 本文任何規定不得限制或免除聯盟,以滿足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授予的裁員規則和程序的任何提議的變更或通知的權利.

28.1 裁員的原因

裁員將因缺少工作或缺乏資金的發生.

28.2 裁員的通知

28.2.1 永久僱員的任何裁員, 臨時僱員或釋放在分類缺乏資金的工作或缺乏這沒有發生過公務員考試前三款 (3) 年份, 應採取的地方提前三十 (30) 天書面通知. 該區將竭盡全力提供該通知不低於45 (45) 日前在裁員的生效日期.

28.2.2 雖然臨時員工,通常會三十 (30) 天通知, 由教育委員會的投票申報財政緊急狀況, 裁員沒有提前通知員工說,應要求.

28.2.3 裁員的任何通知應指定裁員的原因, 身份名稱和僱員的分類指定用於裁員和信息,他們流離失所的權利, 如果有的話, 和再就業權利.

28.2.4 正在發行之前裁員通知, 區應提供聯盟與分類的資歷名單受到影響, 包括碰撞員工受到裁員的權利清單. 如果聯盟想質疑說,名單, 應在兩週內以書面申訴加上輔助數據來完成學校的管理者. 總監應在收到申訴聯盟後,呈現在兩週內決定.

28.2.5 上述單元體的直接上司會給裁員的通知,以專業, 禮貌和保密的方式.

28.3 再就業的通知

裁員之後再就業的通知須按照 公務員規則 112.

28.4 為員工節假日工資下崗

誰在營業結束一天誰的工作不少於五個節前下崗的員工 (5) 緊接之前的連續工作日內應支付的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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